《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主管部门名称和咨询电话

西丰县民政局,民政局优抚股024-77852072

三、资格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政策是非普惠。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抚恤优待和生活补助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入朝民兵民工、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农村和城镇无工作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建国前老党员。

四、补助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每年以武装部的准确名单,由县财政发放到乡镇一卡通中;(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季度发放,以伤残的等级对应的金额发放到伤残军人的存折当中;(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1540元左右,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退伍军人):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555元,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分别是2120元、1821元、1713元,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600元,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一卡通存折里;(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510元,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660元,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35元乘以服役年限,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一卡通存折里;(农村和城镇无工作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440元,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建国前老党员):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

五、政策依据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铁市民发【2018】239号铁岭民政局铁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六、申报材料

换发残疾军人证审核

一、2005年之前评残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伤残档案(原残疾医务证明书、原申请评残报告表)

2、填写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3、退伍证(转业证、离退休证)复印件或退伍登记表

4、《残疾军人证》原件

5、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个人换证申请

7、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属地管理部门(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

8、2寸正身近期免冠照片3张,着便装,背景为红色

9、《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2份

二、2005年之后评残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2、退伍证(转业证、离退休证)复印件或退伍登记表

3、《残疾军人证》原件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个人换证申请

6、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属地管理部门(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

7、2寸正身近期免冠照片3张,着便装,背景为红色

8、《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2份

注:1-6级精神病和1-4级残疾军人换证,须有民政部移交名单

军人补办评残审核

军人退出现役后需要补办评残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职业病评残需提供档案中相关职业经历记载

2、部队证明材料

3、二份《个人证实材料》

4、个人书面申请

6、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属地管理部门(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

7、退伍证(转业证、离退休证)或退伍登记表复印件

8、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9、2寸正身近期免冠照片3张,着便装,背景为红色

10、《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2份

警察、公务员评残审核

因公受伤后符合评残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人事局工伤鉴定

2、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3、个人申请

4、二份《个人证实材料》

5、警察证复印件

6、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登记日期需涵盖受伤日期)

7、首诊医疗病历原件,首诊医疗终结意见,如病情加重需提供连续病历原件

8、交通事故需出示交通事故处理单,如当事人驾车,还应出示本人驾照复印件

9、警察在抓捕犯罪分子,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受伤的,需出示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的证实材料(判决书、出警记录等)

1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12、2寸正身近期免冠照片3张(警察需着警服),背景为红色

13、《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2份

其他人员评残审核

见义勇为受伤后符合评残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见义勇为证书复印件

2、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3、个人申请

4、二份《个人证实材料》

5、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证明无工作单位及评残意见)

6、失业证复印件

7、首诊医疗病历,首诊医疗终结意见,如病情加重需提供连续病历

8、犯罪分子的刑事判决书

9、公安部门的证实材料

10、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11、2寸正身近期免冠照片3张,背景为红色

12、《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2份

 

调整残疾等级审核

原残情发生变化符合调整等级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残疾档案

2、个人申请

3、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属地管理部门(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

4、残疾证原件

5、近6个月的医疗病历

6、2寸照片2张

7、《辽宁省伤残人员调整残疾等级报批表》2份

丢损补证审核

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丢失、损坏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残疾档案

2、个人申请

3、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属地管理部门(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

4、登报声明材料粘贴页

5、2寸照片3张

6、《辽宁省伤残人员补证报批表》2份

迁移换证审核

    由外省迁移我市符合条件的换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原始残疾档案

2、个人申请

3、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属地管理部门(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

4、残疾证原件

5、迁出区(县)、市、省同意迁出的证明及上一年度残疾金发放结束的证明

6、2寸照片3张

7、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8、《辽宁省外地迁入伤残人员换证报批表》2份

残疾人员评残档案材料填报要求

    一、所有上报材料纸型为A4(210*297)复印纸,小于A4纸型的需粘贴在A4复印纸上。

二、《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等四类表格,所需填写的内容必须打印,正文字体为3号仿宋,由民政部门填写的栏目不得空白,当事人不得自行填写。

三、《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等四类表格,一式各两份,所贴照片必须是二寸免冠、正身近期照片,背景为红色,人民警察需着警服。

四、《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等四类表格中,区(县、市)民政部门意见一栏,必须签署意见和年月日,并由现任优抚科长签字,加盖优抚专用章。民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评残(新评、调整等级和换证),必须由同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五、申请人单位或属地管理部门证明材料,是指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正式书面意见材料;无工作单位的,需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正式书面证明材料。

六、《个人证实材料》证明人为现场目击者,需两人以上,证实材料分别书写。证明人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个人证实材料》的背面,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职业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退役军人评残出具正式材料的部队战友,须有本人军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七、医疗病历包括首诊医疗病历、首诊医疗终结意见病历,连续病历,调整残疾等级的为近6个月的医疗病历。其中:首诊医疗病历,是指当事人受伤后立即接受医院治疗的;首诊医疗终结意见病历,是指首诊医疗终结后,医院书写的治疗结论性意见;连续医疗病历,是指首诊医疗终结后,由于受伤部位未治愈,继续进行治疗的医院病历。上述医疗病历必须是原件,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其病历复印件上必须由病历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说明病历的出处。

此外,对于个别检查科目特殊要求如下:

1、视力障碍的必须提交以下客观检查资料:

1)视野;

2)眼前后节照相;

3)眼前后节OCT检查;

4)眼底造影和眼电生理检查;

5)眼眶、眼球影像资料。

2、评定五官面容形态必须提供照片

3、听力障碍的必须提供如下听功能检查资料:

1)纯音测听(含语言频率听阈阈值和听力图);

2)听觉诱发电位(含听阈阈值和图形);

3)声阻抗(含鼓室压图+声反射+声反射衰减)

4)耳声发射。

以上要求的所有病例及检查结果,均要求本人留有复印件,以备在伤残体检中使用。

八、所有上报评残材料应按目录要求整理,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彩色笔书写;确实无法出示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后需由保管单位或部门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出处。

三属”人员抚恤审核

1、本人申请

2、《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复印件。

3、有无工作证明一份,由街、乡镇提供证明一份。

4、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因身体病残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需提供相关医院的医疗证明,证明结论为尚失劳动能力。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一张(打证用)。

6、由街、乡镇提供享受抚恤人员与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一份。

7、填写《领取定期抚恤人员审批表》(按人员类别填写)一式二份(区、县、市存一份,乡镇街存一份)。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第4条没有达到规定年龄需要办理抚恤的人员必须是尚失能力的人员,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家访与本人见面、通过社区了解情况后,由区指定医院体检。

在乡复员军人审核

1、本人申请

2、复员证复印件一份(没有复员证的提供复员登记表一份)。

3、由街、乡镇提供复员后有无参加过工作证明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一张(打证用)。

5、填写《领取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区、县、市存一份,乡镇街存一份)。

特殊情况处理:近几年应该享受补助的人员都已经享受待遇了,对于提出享受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一定要严格审查。外省市迁入本区的要重新办理补助手续,材料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办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核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退伍军人证(复印件);

4、由街、乡镇提供退伍后有无参加过工作证明一份;

5、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原件;

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6、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7、二寸彩色照片3张;

8、填写《辽宁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二份(区、县市存一份,乡镇街存一份)。

两参人员”(含8023部队、开采铀矿)

退役人员审核

1、本人申请;

2、本人提供参战、参试、开采铀矿原始材料;

3、本人退伍证复印件一份(没有退伍证的提供退伍登记表一份);

4由街、乡镇提供复员后有无参加过工作证明一份(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和失业救济金领取证);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彩色照片3张;

6、填写《领取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区、县市存一份,乡镇街存一份)。

此人员审核,一定要与市局沟通,按上级名录进行认定。

60岁退役士兵材料审核

1、本人申请。

2、村委会(社区)证实

3、退役士兵提交《退伍证》、《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复印件;

4、身份证和复印件;

5、户口本和首页及本人情况一页复印件;

6、当地派出所出据的户籍证明(按省要求由乡镇(街)民政统一办理);

7、填写《辽宁省农村籍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二份

8、二寸照片2张。

60岁烈士子女材料审核

1、本人书面申请

2、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看原件后留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与牺牲者人员关系证明(由村、社区和乡街同时出具)

5、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证明(由村、社区和乡镇街出具)

6、由乡、街或区、县查询市人社局网出具有无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有无享受退休金证明

7、烈士子女本人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

8、其他证明材料(含会审材料)

9、填写打印《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一份

10、填写打印《辽宁省部分烈士(错杀平反)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七、办理流程

按照每类优抚对象的申请流程,本人向户口所在的乡、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每类优抚对象人员的审批手续,审理档案,然后上报到市民政局优抚科,在由市民政局优抚科审核上报到省民政厅优抚处。

八、退出条件

享受抚恤优待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人员,伤残军人去世后第二个月开始再发放一年定期定量生活抚恤金,三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去世后第二个月开始再发放半年的定期定量生活抚恤金,其他优抚对象去世后下个月生活抚恤和补助资金就停止发放。企业下岗或者农村的参试(参战)人员在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机构交纳保险已退休的人员,开资后将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移交的劳动部门发放。

 

 

 

 

              

 


抚恤补助金政策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主管部门名称和咨询电话

西丰县民政局民政局优抚股024-77852072

三、资格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政策是非普惠。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抚恤优待和生活补助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入朝民兵民工、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农村和城镇无工作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建国前老党员。

四、补助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每年以武装部的准确名单,由县财政发放到乡镇一卡通中;(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季度发放,以伤残的等级对应的金额发放到伤残军人的存折当中;(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1400元左右,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退伍军人):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505元,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分别是1927元、1655元、1557元,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550元,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一卡通存折里;(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460元,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610元,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30元乘以服役年限,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一卡通存折里;(农村和城镇无工作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现在的标准是390元,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建国前老党员):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按季度发放到本人的存折里。

五、政策依据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铁市民发【2017】273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六、申报材料

换发残疾军人证审核

一、2005年之前评残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伤残档案(原残疾医务证明书、原申请评残报告表)

2、填写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3、退伍证(转业证、离退休证)复印件或退伍登记表

4、《残疾军人证》原件

5、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个人换证申请

7、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属地管理部门(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

8、2寸正身近期免冠照片3张,着便装,背景为红色

9、《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2份

二、2005年之后评残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2、退伍证(转业证、离退休证)复印件或退伍登记表

3、《残疾军人证》原件

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个人换证申请

6、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属地管理部门(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

7、2寸正身近期免冠照片3张,着便装,背景为红色

8、《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2份

注:1-6级精神病和1-4级残疾军人换证,须有民政部移交名单

军人补办评残审核

军人退出现役后需要补办评残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职业病评残需提供档案中相关职业经历记载

2、部队证明材料

3、二份《个人证实材料》

4、个人书面申请

6、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属地管理部门(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

7、退伍证(转业证、离退休证)或退伍登记表复印件

8、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9、2寸正身近期免冠照片3张,着便装,背景为红色

10、《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2份

警察、公务员评残审核

因公受伤后符合评残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人事局工伤鉴定

2、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3、个人申请

4、二份《个人证实材料》

5、警察证复印件

6、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登记日期需涵盖受伤日期)

7、首诊医疗病历原件,首诊医疗终结意见,如病情加重需提供连续病历原件

8、交通事故需出示交通事故处理单,如当事人驾车,还应出示本人驾照复印件

9、警察在抓捕犯罪分子,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受伤的,需出示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的证实材料(判决书、出警记录等)

1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12、2寸正身近期免冠照片3张(警察需着警服),背景为红色

13、《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2份

其他人员评残审核

见义勇为受伤后符合评残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见义勇为证书复印件

2、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3、个人申请

4、二份《个人证实材料》

5、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证明无工作单位及评残意见)

6、失业证复印件

7、首诊医疗病历,首诊医疗终结意见,如病情加重需提供连续病历

8、犯罪分子的刑事判决书

9、公安部门的证实材料

10、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11、2寸正身近期免冠照片3张,背景为红色

12、《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2份

 

调整残疾等级审核

原残情发生变化符合调整等级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残疾档案

2、个人申请

3、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属地管理部门(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

4、残疾证原件

5、近6个月的医疗病历

6、2寸照片2张

7、《辽宁省伤残人员调整残疾等级报批表》2份

丢损补证审核

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丢失、损坏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残疾档案

2、个人申请

3、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属地管理部门(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

4、登报声明材料粘贴页

5、2寸照片3张

6、《辽宁省伤残人员补证报批表》2份

迁移换证审核

    由外省迁移我市符合条件的换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原始残疾档案

2、个人申请

3、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属地管理部门(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

4、残疾证原件

5、迁出区(县)、市、省同意迁出的证明及上一年度残疾金发放结束的证明

6、2寸照片3张

7、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8、《辽宁省外地迁入伤残人员换证报批表》2份

残疾人员评残档案材料填报要求

    一、所有上报材料纸型为A4(210*297)复印纸,小于A4纸型的需粘贴在A4复印纸上。

二、《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等四类表格,所需填写的内容必须打印,正文字体为3号仿宋,由民政部门填写的栏目不得空白,当事人不得自行填写。

三、《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等四类表格,一式各两份,所贴照片必须是二寸免冠、正身近期照片,背景为红色,人民警察需着警服。

四、《辽宁省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等四类表格中,区(县、市)民政部门意见一栏,必须签署意见和年月日,并由现任优抚科长签字,加盖优抚专用章。民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评残(新评、调整等级和换证),必须由同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五、申请人单位或属地管理部门证明材料,是指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正式书面意见材料;无工作单位的,需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正式书面证明材料。

六、《个人证实材料》证明人为现场目击者,需两人以上,证实材料分别书写。证明人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个人证实材料》的背面,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职业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退役军人评残出具正式材料的部队战友,须有本人军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七、医疗病历包括首诊医疗病历、首诊医疗终结意见病历,连续病历,调整残疾等级的为近6个月的医疗病历。其中:首诊医疗病历,是指当事人受伤后立即接受医院治疗的;首诊医疗终结意见病历,是指首诊医疗终结后,医院书写的治疗结论性意见;连续医疗病历,是指首诊医疗终结后,由于受伤部位未治愈,继续进行治疗的医院病历。上述医疗病历必须是原件,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其病历复印件上必须由病历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说明病历的出处。

此外,对于个别检查科目特殊要求如下:

1、视力障碍的必须提交以下客观检查资料:

1)视野;

2)眼前后节照相;

3)眼前后节OCT检查;

4)眼底造影和眼电生理检查;

5)眼眶、眼球影像资料。

2、评定五官面容形态必须提供照片

3、听力障碍的必须提供如下听功能检查资料:

1)纯音测听(含语言频率听阈阈值和听力图);

2)听觉诱发电位(含听阈阈值和图形);

3)声阻抗(含鼓室压图+声反射+声反射衰减)

4)耳声发射。

以上要求的所有病例及检查结果,均要求本人留有复印件,以备在伤残体检中使用。

八、所有上报评残材料应按目录要求整理,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彩色笔书写;确实无法出示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后需由保管单位或部门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出处。

“三属”人员抚恤审核

1、本人申请

2、《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复印件。

3、有无工作证明一份,由街、乡镇提供证明一份。

4、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因身体病残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需提供相关医院的医疗证明,证明结论为尚失劳动能力。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一张(打证用)。

6、由街、乡镇提供享受抚恤人员与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一份。

7、填写《领取定期抚恤人员审批表》(按人员类别填写)一式二份(区、县、市存一份,乡镇街存一份)。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第4条没有达到规定年龄需要办理抚恤的人员必须是尚失能力的人员,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家访与本人见面、通过社区了解情况后,由区指定医院体检。

在乡复员军人审核

1、本人申请

2、复员证复印件一份(没有复员证的提供复员登记表一份)。

3、由街、乡镇提供复员后有无参加过工作证明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一张(打证用)。

5、填写《领取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区、县、市存一份,乡镇街存一份)。

特殊情况处理:近几年应该享受补助的人员都已经享受待遇了,对于提出享受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一定要严格审查。外省市迁入本区的要重新办理补助手续,材料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办理。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核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退伍军人证(复印件);

4、由街、乡镇提供退伍后有无参加过工作证明一份;

5、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原件;

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6、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7、二寸彩色照片3张;

8、填写《辽宁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二份(区、县市存一份,乡镇街存一份)。

“两参人员”(含8023部队、开采铀矿)

退役人员审核

1、本人申请;

2、本人提供参战、参试、开采铀矿原始材料;

3、本人退伍证复印件一份(没有退伍证的提供退伍登记表一份);

4由街、乡镇提供复员后有无参加过工作证明一份(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和失业救济金领取证);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寸彩色照片3张;

6、填写《领取定期定量补助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区、县市存一份,乡镇街存一份)。

此人员审核,一定要与市局沟通,按上级名录进行认定。

60岁退役士兵材料审核

1、本人申请。

2、村委会(社区)证实

3、退役士兵提交《退伍证》、《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复印件;

4、身份证和复印件;

5、户口本和首页及本人情况一页复印件;

6、当地派出所出据的户籍证明(按省要求由乡镇(街)民政统一办理);

7、填写《辽宁省农村籍军队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二份

8、二寸照片2张。

60岁烈士子女材料审核

1、本人书面申请

2、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看原件后留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与牺牲者人员关系证明(由村、社区和乡街同时出具)

5、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证明(由村、社区和乡镇街出具)

6、由乡、街或区、县查询市人社局网出具有无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有无享受退休金证明

7、烈士子女本人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

8、其他证明材料(含会审材料)

9、填写打印《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一份

10、填写打印《辽宁省部分烈士(错杀平反)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

七、办理流程

按照每类优抚对象的申请流程,本人向户口所在的乡、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每类优抚对象人员的审批手续,审理档案,然后上报到市民政局优抚科,在由市民政局优抚科审核上报到省民政厅优抚处。

八、退出条件

享受抚恤优待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人员,伤残军人去世后第二个月开始再发放一年定期定量生活抚恤金,三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去世后第二个月开始再发放半年的定期定量生活抚恤金,其他优抚对象去世后下个月生活抚恤和补助资金就停止发放。企业下岗或者农村的参试(参战)人员在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机构交纳保险已退休的人员,开资后将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移交的劳动部门发放。

 

 

 

 

                              0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丰县民政局优抚股